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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日期:2009-05-12    作者:     来源: 保卫处     点击: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在晋职、晋级、评优、评奖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它罪的,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因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发生重大事故和造成严重损失的。包括交通安全事故、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和其它重大安全事故。

2、对不安定因素和内部矛盾处置不力,致使发生集体上访(三人以上)、聚众闹事、非法集会、游行、停工、停产、停课、罢餐等严重后果,危害学院和社会稳定的。

3、发生案件、事故不上报,或存有重大安全隐患不认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4、因预防及管理不力,使本部门师生员工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5、因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培训落实不到位,教职学员工责任意识不明、安全常识和技能缺失,落实工作存在严重漏洞,导致产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6、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及发生的案件、事故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责令改正或督促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1、安排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

2、未按规定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

3、检查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或不积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4、教学、生产、实习实训安全防控不到位,出现安全问题的。

5、网络安全管理疏忽或漏洞,导致出现严重网络安全问题的。

6、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或不负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

(三)其它违反本规定者,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降级、撤职处分等。

(四)经济赔偿

对于人为事故造成学院公共财产损失的,根据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评估,照价赔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注:本规定由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火警:119

报警求助:110

医疗救护:120

学院保卫处:0453—6470110

学院卫生所:0453—649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