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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9-05-12    作者:     来源: 保卫处     点击: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校园内的所有机动车辆。

(二)对外来车辆出入校园要进行检查和登记。

(三)机动车进入校门时车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在校园内行驶时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不准鸣笛。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遇学生上下课人流高峰时,必须主动避让,不得与学生争道。 

(四)禁止无牌无证的机动车辆和高噪音车辆在校内行驶。严禁无驾照人员在校园道路上驾驶或练习驾驶机动车辆。

(五)出租车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区,有特殊情况需经保卫处批准方可进入。

(六)进入校园的车辆须在指定的停车场(点)按顺行方向依次停放,不得将车辆停放于其它非停车位置,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七)学院只提供停车场(点)地停放,不负责保管车辆及车内物品,车主或司机将车辆停放校内时应自觉锁好车门车窗,不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

(八)故意或过失损坏停车场(点)标志、设施以及碰损他人车辆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将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九)学院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停车地点的,所有车辆都必须服从统一指挥。

(十)对诬蔑、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予以处理。

火警:119

报警求助:110

医疗救护:120

学院保卫处:0453—6470110

学院卫生所:0453—649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