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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办法

发布日期:2023-04-11    作者:     来源:     点击: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工作责任体系,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案件发生,根据《黑龙江省学院安全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等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全院各部门及人员。

第三条 落实学院安全工作责任制,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全面构建学院党委领导、行政主导、专门机构和人员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学院安全工作体系。

第四条 实行学院安全工作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落实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的基本要求,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及上级机关关于平安建设及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履行学院安全责任制,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改革创新,科学运用督导、激励、问责等措施,丰富和完善学院安全工作思路、步骤、方法,努力提高安全工作标准化、科学化、专业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学院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安全工作总体部署,把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学院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学院财政预算,为安全工作基础建设提供经费保障。

(三)强化防范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清单,强化跟踪问效,压实工作责任。健全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加强安全防范工作,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强化师生员工法治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案件发生。

(四)健全管理组织机构。学院设立“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学院安全管理工作,各部门均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

(五)深化督导检查机制。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对各部门安全工作情况和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六)落实信息报送制度。认真完成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安全工作任务,任务主体部门及时报送工作落实情况。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安全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下列安全工作职责:

(一)把安全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主持制定本单位安全工作规划,加强调查研究,做好统筹协调。指导和督促班子成员落实安全工作监督管理责任。

(二)定期主持召开学院领导班子会议和安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安全工作指示要求,分析研判形势,制定整改措施,重要工作亲自部署并督促落实。

(三)组织制定学院领导班子年度安全工作责任清单,明确工作目标,每年对责任清单内容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四)对重大工作事项做出科学决策,督办解决影响学院安全稳定的突出问题,及时化解重大矛盾纠纷,有效处置重大案(事)件。

(五)协调推动学院财政预算设立安全工作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安全防控、信息化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促进安全工作落实的相关事项。

(六)加强安全工作基础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落实。

(七)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八)领导和组织安全事故(事件)应急救援、调查处理、信息公开、总结教训及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等工作。

(九)领导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工作,推动构建安全责任体系,统筹协调安全工作落实。组织开展安全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保队伍建设。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安全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院领导班子分管安全工作的成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党政主要负责人围绕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安全工作总体部署,加强调查研究、形势研判和统筹谋划,提出安全工作合理建议。

(二)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并定期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三)负责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安全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及考核等工作。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

(五)指导安全工作专项整治行动,纠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安全工作应急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应急工作机制,优化应急资源配备,完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常态化、实战化演练,推动应急救援整体力量建设。

(七)积极协助党政主要负责人妥善处置影响安全稳定的重大问题。依法组织或参与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跟踪督办重大案件,严格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安全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履行下列安全工作职责:

(一)协助党政主要负责人、支持分管负责人抓好本部门、学院平安建设及安全管理工作落实。

(二)组织分管部门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三)指导分管部门将安全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四)统筹推进分管部门开展专业性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定期研判安全工作形势,及时整治突出隐患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工作监管职责。

(五)结合季节特点、特殊敏感时期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安全工作专项治理。

(六)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管理机制,依法组织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强化分管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保障能力建设。

(七)组织分管部门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落实安全工作制度和措施。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条 “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分析、研判安全工作形势,提出安全工作总体思路及对策,为领导班子正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对安全工作进行总体部署,指导监督各部门依责抓好安全工作落实。

(三)加强安全督导工作,指导、协调、推动各部门落实各项安全工作操作规范,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开展安全工作理论研讨活动,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破解难点问题。

(五)严格落实奖惩制度,会同相关部门抓好“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工作落实。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各二级部门安全工作职责: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学院日常文件及保密文件的传达工作负责学院网络安全管理工作、教育信访工作、统计核查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并提出处置意见负责组织起草学院安全地方性法规,对安全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维稳工作。

(二)组宣部:将安全工作列入干部考核范畴,将安全培训内容纳入党政干部培训体系结合党建量化考核等工作推进干部管理权限内的安全责任奖惩制度落实切实抓好学院民族宗教工作,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做好信教人员排查和分类管理工作,抵御校园传教和防范宗教渗透,维护校园政治安全稳定负责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做好网络舆情工作;做好老干部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老干部活动场所、相关设备及有关活动安全。

(三)人事处:负责教职工人事档案管理、教职工年度考核、劳资纠纷等工作制定学院三级值班制度,并做好值班安排,对三级值班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安全履职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体系两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检查监督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落实全院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责任奖惩制度,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相关条款进行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应由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经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学院党委批准后执行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四)教务处:指导学科教师结合所教学科内容渗透安全教育,引导每个教师要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加强课堂、特别是实验课、实训课及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生产安全管理;定期召开部门安全工作会议,做好教材安全管理,规范教材选用、编写及使用程序,强化教材意识形态、内容、图片等审查管理工作,做好教具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教学活动和考试安全预案及管理工作;文印室内严禁烟火,严禁非工作人员擅自进入,遵守文件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定期检查文印室各类设备线路和消防设备,排查隐患。 

五)学工部:开展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学生行为素质养成教育,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学生日常管理,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法纪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学生征兵资助等学生活动中的安全管理;做好学生奖助补、保险工作;做好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工作。

(六)团委:负责学生活动中的安全组织和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关规章制度、应急预案,确保平安;定期排查时光礼堂、社团活动室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点并及时处置、上报;负责校外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执行学生社团的年审和活动报备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文体活动安全工作;加强学生意识形态教育,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七)总务处:负责总务后勤服务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校园食品卫生安全、饮用水安全、公共卫生安全、校园卫生环境水电维修服务、基建管理、家属区管理、幼儿园管理、商服区管理、快递管理、浴池管理等工作负责学院防灾减灾工程初审、备案及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逐级签订安全责任状,开展专业性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及时整治突出隐患问题。

(八)财务处:设立安全专项资金,支持学院防灾减灾项目建设,做好突发事故、隐患整改资金保障工作加强财务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财产的管理,建立定期的财产清查、登记、核对工作。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安全工作。

(九)纪检监察处:负责纪检监察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纪检监察内部文件、资料,严格执行纪检监察办案程序,落实案件审查安全规定负责处理学院校园安全方面信访举报、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工作督导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值班、校园安全工作责任制贯彻落实。

(十)实验实训中心:实验实训中心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学院实验实训室(基地)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实训室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实验实训室(基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积极开展实验实训室(基地)安全隐患排查和监督整改工作,加强教学用易燃易爆、腐蚀、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生物制剂、机械电气、特种设备、危险废物等安全管理,建立工作奖惩机制,提升实验室安全保障能力;协同教务处督促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加强大田及棚室生产防灾减灾及农用车辆、农机具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职教所:确保职教所的工作平稳、安全、有序开展,保障本部门涉及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听评课工作,强化实习实训过程的安全教育的评价做好职员、参训学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树牢人身和财产安全意识做好部门人员办公场所及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定期做好防火、防盗排查。

(十二)培训部: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高校培训、鉴定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制定各类培训、鉴定的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到人,不留死角,并组织实施;做好部门职员、参训学员的安全教育,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做好部门人员办公场所使用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防火、防盗、定期排查等工作。

(十三)图书馆:健全部门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压实安全责任,落实日常安全管理和培训;统筹指导、协调图书馆安全,加强防火、防水、防盗、防事故、防自然灾害以及卫生方面的安全管理,做好书库管理安全、公安场所安全、消防安全等;定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整改;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任务。

(十四)招生就业处:积极稳妥做好学院招生、就业、毕业工作,正确执行各项政策、有效化解矛盾,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招生外出期间注意用车安全,严格遵守安全用车规定;对学生个人信息资料注意保护,保证学生个人信息安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创业园管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十五)思政部:做好部门安全管理工作,将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维护意识形态安全,防范重大政治风险,贯彻落实有关思想政治理论的方针政策,努力发挥好思想政治教育主渠道、主阵地作用,积极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查各教研室安全隐患。

(十六)工会:负责职工之家、单身教工寝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职工之家及单身教工寝室的水电及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做好办公区安全用电管理等工作,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逐级签订安全责任状,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及时整治突出隐患问题;做好工会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七)体育教学部:落实学院安全委员会工作部署及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完善室内外体育场地、设施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二三级责任状签订工作,做好体育教学、训练、竞赛等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室内外场地、设施、器材安全情况。

(十八)武装保卫处:综合协调学院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学院“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学院安全管理工作,在安委会统领下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各部门安全工作负责校园门岗,校内消防、治安、反恐、交通、学生军训,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学院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负责学院层次安全教育、培训、演练工作。

十九系部: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压实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大学生国防教育、公共安全教育、专业安全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学生日常管理、第二课堂活动管理等工作;做好实验实训室(基地)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配合职能部门抓好意识形态领域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分析、研判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维护学院稳定;抓好日常实习实训、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教材使用审查、课堂意识形态管理、社会服务、校企合作、校地共建等各项工作在安全环境下良好开展。

第三章 责任落实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健全完善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传导压力、夯实责任。严格落实督导检查、评价奖惩等制度,切实把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管理末端。

第十三条 各部门领导干部应当将履行安全工作情况作为年度述职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具体内容为:落实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安全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部门重大安全专项工作完成情况,履行“一岗双责”工作情况,其他应当列入对干部督查督办的安全工作事项。

第十四条 各部门每年年底前应当向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年度安全工作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各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除每学期开学前、学期中、学期后分别开展一次集中隐患排查外,还要建立日常隐患排查机制,形成台账并限期整治,实行销号管理。

第十六条 各部门要将安全工作纳入自查范围并适时开展自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对学院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相关条款进行表彰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工作管理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在安全工作岗位上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解决长期存在的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广的重大隐患问题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在安全事故(事件)抢险抢救中采取有效措施,减轻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

(四)负责的安全工作基础扎实,安全管理形势显著改善的。

(五)有其他应当表彰奖励情形的。

第十八条 表彰奖励应由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组宣部、人事部审核,经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学院党委或上级党委或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对层级领导干部、教职员工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安全工作不重视、不履职、不作为,安全工作机制不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开展不细致,隐患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本部门或分管领域安全工作基础薄弱的。

(二)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较大以上安全事故(事件)或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事件)的。

(三)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或整改重大隐患不及时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安全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整治措施或整治后出现反弹的。

(五)对分管领域发生的事故(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没有完成年度安全工作目标,或年度平安校园建设与安全工作考评不合格、不达标的。

(七)依法依规需要问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安全事故(事件)等级划分、责任划定、处罚种类、处置流程、问责内容:

(一)等级划分为一般安全事故(事件)、较大安全事故(事件)、重大安全事故(事件)、特别重大安全事故(事件)。

(二)责任划定分为直接责任、部门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相关人员责任,特别重大安全事故(件)部门整体责任。

(三)处罚种类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视情节轻重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确定校内行政处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四)处置流程为调查事件详情、约谈相关责任人、初步认定事故责任、形成书面材料、安委会主任决定问责内容、签发问责文件、送达本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监察机关调查处置。

(五)问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领导重视程度、责任制逐级落实情况、政治维稳、网络舆情、三级值班、安全制度规程预案制定执行情况、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治安刑事案件、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溺水安全、教学管理及考试安全、生产安全、食物中毒、危化品管理、燃气管理、压力设备安全、基础设施安全、日常安全管理及出现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反应情况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因人为因素造成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

(一)造成一般安全事故(事件)的,对直接责任人、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问责。视事故(事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造成大安全事故(事件)的,对直接责任人、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问责。视事故(事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事件)的,对直接责任人、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问责。视事故(事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四)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事件)的,对直接责任人、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问责。视事故(事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并取消事故责任部门年度先优评定资格。构成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监察机关调查处置。

第二十二条 被问责的部门,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受到责任追究的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校内行政处分级别适当扣发相应绩效和工资,并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事件),经查实认定已经基本履行了安全管理职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问责。

(一)发生安全事故(事件)性质轻微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发生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事故(事件),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二十四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事件),经查实认定已经基本履行了安全管理职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问责:

(一)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职责,全面落实学院安委会、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安全工作部署要求的

(二)处置安全事故(事件)时,因科学指挥、救援,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

(三)应对安全事故(事件)时,因信息发布及时、舆情应对得当、善后处置到位,避免事态恶化的。

第二十五条 问责权限:

(一)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在管理权限内行使问责权。

(二)省教育厅、牡丹江市政府行政部门对学院实施问责进行督查,及时纠正问责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党政同责”是指学院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学院安全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一岗双责”是指各部门工作人员对所在岗位既履行业务工作职责,同时又承担相应的安全工作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火警:119

报警求助:110

医疗救护:120

学院保卫处:0453—6470110

学院卫生所:0453—649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