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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9-05-12    作者:     来源: 保卫处     点击:

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身体,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上岗时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三)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禁止采购无卫生许可证、无健康证商贩提供的食品;无商品标签或超过保存期限等“三无”的食品;未经有关部门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类制品;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混有异物的食品及其它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四)设立独立的食品库房,库内食品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做到先进先出,防止超期变质。

(五)食品的保存、清洗、切配过程要做到生熟分开,冰柜、用具、容器应有生熟标记,不得使用塑料容器盛放熟食品。

(六)食品的营养要搭配合理,符合学生生长发育的需求。

(七)厨师操作前要对食品、半成品的质量严格检查,对不符合烧煮、烹调要求的食品不准进行烹调加工。烧煮时,应将食品上下翻动,使食品各部位都能受热,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八)公共餐具必须经过严格的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九)学校每餐、每样食品按要求进行留样,盛放在已消毒的留样盒中,标明留样时期、品名、餐次、留样后存入冰箱内,并作好留样记录。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保存期内未发现食物中毒事件即可倒掉;留样食品盒应单独存放,不得与其它无关食品混放。

(十)工具容器设备要洗净,厨具要摆放整齐。及时冲洗、清扫工作场所,保持环境卫生。

(十一)完善防蝇、防尘、防鼠、防潮设施,定期开展除四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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