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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9-05-12    作者:     来源: 保卫处     点击:

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

(一)危险品包括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固体、易燃液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挥发性物品、腐蚀品等。

(二)对危险物品的管理。必须贯彻“控制使用、重点管理、严格出(入)库”的方针,坚持“分类存放,特殊管理”的原则。

(三)危险物品的管理人员应熟悉并掌握所有存放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防护和使用等各方面基本知识。

(四)存放与保管危险物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四个不准”的规定。 

1、性质相抵触的,不准存放在一起。

2、互相能引起燃、爆的,不准存放在一起。

3、非危险物品仓库,不准存放危险物品。

4、露天不准存放。

5、必须保持清洁,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备齐备足消防器材及消防沙,做好防火标记。

(五)仓库区域的附近,应树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六)仓库区域内严禁设置一切明火,严禁试验、分装、打包与其他任何可能引起燃、爆的不安全操作。 

(七)装卸危险物品时,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震动、撞击或磨擦,不得随意施压和倾倒,气瓶、油桶应保持直立,不得随意碰撞或滚动、搬动,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在通风、无易燃物和搬动方便的地点存放。 

(八)相关责任人员认真做好安全自查,对性质不稳定或容易分解变质的危险物品,应定期测量化验,并做详细记录。

(九)进、出库或使用后,必须对操作现场与周围环境做认真检查,对遗留或散落的危险物品及时清理处理。 

(十)要专人保管。危险品的购、领、用、存,都要有批准、经手文字记载,有品种、数量等台账。严格执行危险品库双人双锁保管制度。

(十一)使用液化石油气,必须严格做到“六个不准”。 

1、不准将钢瓶存放在露天; 

2、不准用铁器敲钢瓶或开启阀门; 

3、不准用明火、热水加温钢瓶;

4、不准将钢瓶倒放或卧倒;

5、不准乱倒残液或排放液化气;

6、不准将液化气灶具与煤饼炉或柴灶放在同一室内使用。

(十三)发现液化气灶具、橡皮管、减压阀等漏气时,应立即关闭气阀,打开门窗,切断电源,通知管理人员检修,检修或自查时,禁止用火。

(十四)液化石油气钢瓶应按期检查,凡逾期不检查,阀门不完好、外壳存有裂缝、严重腐蚀或无标记(包括缺少染色标记)的钢瓶,一律不得充气。

(十五)凡违反本制度各项规定,一经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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