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保卫处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隐患排查整改规定

发布日期:2009-05-12    作者:     来源: 保卫处     点击:

隐患排查整改规定

(一)各部门对存在的隐患应当主动、及时予以消除。

(二)在隐患排查中,应对所发现的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责令隐患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记录。

(三)在隐患未消除前,隐患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安全,对确无能力短期解决的重大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上报相应主管领导决策处理。

(四)对公安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机构。

火警:119

报警求助:110

医疗救护:120

学院保卫处:0453—6470110

学院卫生所:0453—6490120